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
一、项目说明
(一)概念: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云南省任人民政府认定的农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 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西部地区1亿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西部地区5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 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般应低于60%; 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 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 西部地区15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 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 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 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9、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低碳环保型企业以及特殊行业的 企业,规模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其中,蔬菜、果品、茶叶、坚果加工 企业及农、林、牧、渔业种苗繁育企业,规模标准减半执行。
(三)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所在市农业局(农委)提出申请。
2.各市农业局(农委)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市农业局(农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市政府同意, 按规定向省厅推荐第五批省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二、服务内容
1、客户前期培育;
2、带动市场以及提供证明函;
3、财务审计指导;
4、项目申报(网报+纸质材料+实审);
5、项目公示跟踪、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