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特点:
.1、独占性:《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专利产品。
2.2、地域性: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专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
如一项发明创造仅在我国取得专利权,则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专利权。如果有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使用 或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2.3、时间性:专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有效。《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内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计算。